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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6-01-13  浏览:2920

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1017十一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明确有关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提高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用于建设的资金);  

  (二)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工程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直接代建,即由市代建局直接负责项目代建。

  (二)非直接代建,即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模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国有性质代建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向有关部门提起市政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建议,配合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项目建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直接代建时,市代建局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代建单位的职责。

  非直接代建时,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项目代建时,聘请至少1名该专业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负责该项工程建设中有关事宜;

  (二)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七)办理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八)配合和协助项目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九)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十)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

  (十一)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及市代建局、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三)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代建局;

  (十四)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其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四)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手续,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局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 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九)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十)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021号)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和代建方式、代建模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模式。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代建的项目,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适宜实行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市发展改革、监察部门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实行代建。

  第十二条实行非直接代建模式的,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具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制定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由市代建局与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市代建局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20%(含2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属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自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局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同时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

  第三十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代建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代建服务费为代建总投资的2%;超过2亿元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由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代建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代建局于每年初编制代建服务费年度开支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92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肇府〔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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