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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时间:2016-01-13  浏览:3031

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及《肇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肇办发〔201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在本市境内建设实施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超过200亩的;
  (二)项目范围征地拆迁涉及户数30户以上的或安置人口超过200人的;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
  (四)项目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               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较大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很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备案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材料。

第六条              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评估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评估责任主体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评估,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估主体提出评估报告。

第七条               受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第八条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市境内项目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单位不需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局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是市发展改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前,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论证。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局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一般应包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或核报,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评估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机构不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刻意提供并依据虚假信息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评估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局受理的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执行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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